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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容易调解难,消释矛盾促和谐
时间:2015-05-26 [ ] 浏览次数:6947 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视力保护色:

  ——— 仲裁委与仲裁庭共同努力化解难缠欠款纠纷

  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事情并不复杂,但由于双方剑拔弩张却十分棘手,如何认定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仲裁庭十分为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是要想案结事了,就不能简单的一裁了之,仲裁庭为了促使双方以诚相待,在履行合同中互相配合,无数次地不厌其烦地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做工作,但是均没有明显效果,直到今年春节过后,在仲裁委业务处负责人的积极努力下,申请人终于清楚自己在法律上存在的症结是难以逾越的,才冷静下来同意调解结案。因为,现实情况是:房屋已实际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并履行完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实现,唯有停止纷争,才能峰回路转,烟消云散,把矛盾最大限度地解决好。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房屋一套,所有税费及中介费由买方承担; 并约定同月11日双方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等。同年3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款、面积、房屋交付、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还约定被申请人在交房前将购房款366800元给申请人,并于过户之日支付购房尾款5万元;另外合同第10条规定了房屋交易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但双方提交的合同对此款规定不一致(申请人提交的此款内容为:“乙方付清国家所有税费”,但“乙方”是由“甲方”手改写而成;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则为:甲方付清国家所有税费,没有手改动痕迹);双方还在合同第15条其他事项中约定:甲方(申请人)必须在2010年7月19日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保证房屋过户,否则视为违约,付给乙方(被申请人)双倍房款。乙方在过户之日必须付清甲方尾款5万元,不付视为违约,必须付给甲方双倍违约金(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在15条中各有两处将甲方改为乙方,乙方改为甲方,改后的内容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中此条内容一致)。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

  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交付房屋,被申请人也按约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房款共计366800元。并于同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房屋尾款5万元的欠条一张。同年5月12日申请人将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交给被申请人;11月24日,申请人办理了土地出让金手续,并于当日在贵阳市元盛公证处作了对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同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在贵阳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被申请人的妻子名下,办理完该房屋转让的全部手续。但5万元购房尾款至今未付。

  本案中,申请人虽交付了房屋,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致使房屋未能按时过户。对此,被申请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之后,因申请人不在本地居住,双方又经协商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委托公证,授权被申请人办理该房屋转让手续;而被申请人也按约支付了前期购房款366800元,并积极办理有关房屋转让手续。应该说对合同的履行,双方均从行为上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是有诚意的。并且,通过双方交易,被申请人取得房屋居住及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已完全得以实现,而申请人想获得房款416800元,也已实现了大部分,即已收到366800元。对未能收到的5万元购房尾款,被申请人答辩称:是因给申请人垫付的税费没有结算,所以5万元购房尾款没有支付。而申请人认为该笔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第10条“乙方付清国家所有税费”的“乙”字是由“甲”字手改写而成,而改写处并未双方的签字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中“甲方付清国家所有税费”的条款并无涂改。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手改已签订的合同时,在涂改处应该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其涂改的内容在法律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双方的争议也就由此引起,申请人本身是负有责任的,被申请人要求结算后再支付5万元尾款也属合理,并非故意违约。且在本庭组织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提出愿意双方进行结算,或为了解决纠纷一次性支付申请人5万元的调解方案。

  当双方都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后,原先互不信任的态度有所改变,如果继续僵持下去,完全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于是,决定听从仲裁委及仲裁庭的劝解,把矛盾及时化解。案件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领导及业务部门为他们付出的辛苦表示感谢,从心底理解了贵阳仲裁委“人为本、和为贵”的仲裁信念,用热诚服务的精神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感染当事人的工作方式。

  一场持续了大半年的纠纷最终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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