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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仲裁委员会 接待当事人及庭审防疫要求
时间:2021-06-17 [ ] 浏览次数:6947 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视力保护色:

为持续精准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切实降低疫情输入风险,实现防疫工作常态化,确保仲裁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贵州省贵阳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贵阳仲裁委员会参加庭审及其他仲裁活动的相关人员作以下防疫要求: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防疫要求

1.不符合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不遵守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不参加庭审,不予接待

2.处于康复或隔离期的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确诊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庭审,不予接待

3.按防疫要求处于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人员不得参加庭审,不予接待

4.根据我省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对于高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因以上情况不能参加庭审的,需于开庭前3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向本会申请延期开庭,否则自行承担不能开庭的后果;高风险地区人员需进行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邮寄至本会地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11号楼4层 立案接待处收,电话:0851-87110600)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接待及入庭检测规定

1.“贵州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且体温正常(低于37.3℃)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方可进行接待及参加庭审

2.“贵州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的当事人及代理人不予接待、不得参加庭审并自行承担不能开庭的后果

3.体温≥37.3℃的当事人及代理人,须立即安排进入临时隔离检查点,间隔15分钟后,由工作人员进行体温复测,经复测体温正常(低于37.3℃)的,方可进行接待及参加庭审。经复测体温仍≥37.3℃的,不予接待、不得参加庭审并自行承担不能开庭的后果

4.未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当事人及代理人不予接待、不得参加庭审并自行承担不能开庭的后果

5.对于高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予接待、不得参加庭审并自行承担不能开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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