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对于仲裁工作发展的几点构想
仲裁业务处 罗弦
仲裁作为一个半舶来的、独立于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一线城市和沿海城市的成绩尚可,而西南地区(包括贵阳仲裁)、西北地区的仲裁发展并不理想。关于仲裁发展的障碍已经有诸多文章论述,兹不赘述。现立足工作实际,结合本职经验,仍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指导思想,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浅谈一下对于仲裁工作发展的几点构想。
一、仲裁发展仍需广建宣传平台,尤其以政府平台为重
现阶段仲裁发展的问题仍然是先进的仲裁制度同落后的社会观念之间的矛盾。仲裁宣传力度不够。贵阳仲裁委已先后在白云区、云岩区两家法院开展“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搭建仲裁司法宣传平台;参加每年3.15活动宣传活动,搭建仲裁工商宣传平台;也请仲裁员到其兼职法律顾问单位讲解仲裁,搭建仲裁企业宣传平台。这些形式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这样的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值。
仲裁推向市场,得到市场主体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让市场主体知道并参与仲裁,必然需要被市场主体认可的、或者说一直以管理者身份出现的政府部门力推。大量实践证明,在大力发展仲裁事业的道路上,没有哪种方式和力量能与政府及其部门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相比。如果我们可以从政府部门寻求合作,通过政府平台宣传推广仲裁,比如请求市政府在相关会议上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并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一些要求,如: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对普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在新时期推进仲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加强仲裁机构建设,落实责任分工,全面发挥仲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从仲裁的视角出发,指导、帮助广大企业、单位在办理业务、订立合同时嵌入仲裁条款,对于我们正面宣传仲裁作用巨大。
二、严格选任仲裁员,完善仲裁员培训机制。
1.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仲裁事业要大踏步前进,必须有高水平、高素质的仲裁员。建立健全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在仲裁员的选任上严格把关,除“硬件”必须过硬外,选拔重点放在“德”的筛选上。一名优秀的仲裁员要懂得了专业、吃得透法律、裁得公案件、树得起正气。
2.对于选任的仲裁员要经常进行培训。培训方式为仲裁实务、仲裁理论、仲裁员职业操守、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仲裁文化为主要内容的讲座、交流会、研讨会等。鼓励、帮助仲裁员学习先进的仲裁制度和仲裁理念,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3.大胆启用年轻仲裁员,为仲裁发展注入新动力。
一些年轻的仲裁员(最典型的是高校年轻法学老师),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法学功底,接受新事物快,思考问题敏捷,对法律的研究总是在最前沿,但因其致力于教学工作,名声不大。选为仲裁员后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仲裁委都没有指定其作为仲裁员办过案子。对于这一类仲裁员,可以考虑内部指定其从边裁、简易案件着手,慢慢培养成仲裁员的中坚力量。大胆启用年轻、敢想敢干、有冲劲的仲裁员,为“老”仲裁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为仲裁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在仲裁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年长仲裁员的经验与谋略,又有年轻仲裁员的创新与探索,老一代传、帮、带,新一代学、赶、超,两代人互相比照、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最终形成共同的合力,推动仲裁事业发展。
三、建立办案秘书培养、管理机制
仲裁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高低,办案秘书系于一半,仲裁发展的一块短板是对办案秘书的培养和管理不够。
对办案秘书的态度应是招聘一个,培养一个,成就一个。必须注重对办案秘书的培养,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可以比照仲裁员培训,针对办案秘书进行不定期的甚至是终身的培养,不仅从程序实务,也要从法律专题上请专家授课,办案秘书培养和仲裁员培训可以有交叉合并,共享资源,共同进步。没有条件请人授课培训的,仲裁委内部也可以组织办案秘书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利用手上的案件资源,选出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促进办案秘书交流学习最终提升办案秘书的案件管理能力、监督执行能力、机构建设和行业推广能力、协调和沟通能力,这些也正是仲裁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
制定办案秘书管理办法,对办案秘书的管理常态化。确定专门管理办案秘书的人员,定期召开秘书会议,听取办案秘书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解决。制定办案秘书奖惩制度,奖勤罚懒,树立正气,通过制度严格要求办案秘书。对待编制内与编制外办案秘书一视同仁。关心办案秘书成长,对于聘用无法“转正”的办案秘书,是否可以考虑工作满8年且每年考核为称职的,直接吸收为仲裁员,否则,既无报酬上、职位上的激励机制,编制问题又不能解决,仲裁委留不住人才。没有一批稳定的、业务精通的仲裁办案秘书,仲裁的快速发展便无从谈起。
四、修改仲裁规则,适应仲裁发展要求。
以贵阳仲裁委仲裁规则为例,今年年初我委开始着手修改现行贵阳仲裁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仲裁规则。上一次修改适用还不到3年的规则,已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要求。《仲裁法》的“稳固地位”和《司法解释》的简单释明,要求各个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的订立和修改上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和经济发展速度。仲裁新型案件的出现、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设置、结案的快速要求等新问题对仲裁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仲裁规则必须从根本上符合仲裁发展的要求。此次对于仲裁规则的送达条款、追加当事人条款等修改也正是贵阳仲裁委与时俱进地发展仲裁事业的决心所在。
五、试行网上仲裁与仲裁员电子签名机制最大限度发挥仲裁快捷优势。
1. 试行网上仲裁
市场经济主题对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强烈需求。 仲裁解决纠纷的一大特点是高效,这也是诸多市场主体选择仲裁的原因。而网上仲裁将会把仲裁的这种速度优势发挥到最大。 继《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规则》之后,200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修订通 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该规则规定了解决电子商务争议及 当事人约定可以适用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模式可以为在线方式。 仲裁规则可以规定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采取电子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等送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有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方法生成、发送、接受和存储的电子证据。开庭可能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在网上进行,不在现场开庭。通过网络仲裁案件的收费较普通仲裁收费 可适当降低等。 此种仲裁程序形式的创新即节省了送达时间又避开了空间障碍,大大降低了当事 人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于仲裁委员会而言,网上仲裁需要的硬件介质很普通,不会增加运行成本。运用网上仲裁能将仲裁的程序价值发挥到最大,金融仲裁完全可以借鉴、结合网络程序,实现仲裁制度程序高效性的飞跃,推动仲裁事业大跨步前进。
2.试行仲裁员电子签名机制
在仲裁案件实际操作中有一个问题,仲裁员的裁决书作出后并不是直接签署确认的,而是要接受仲裁委员会的形式审查,也就是文书监督,即仲裁机构对于裁决书中的表述不明白、文字语言有误,建议仲裁员予以更正。仲裁员从最后一次开庭完毕以后一般都以电子文档形式和仲裁机构沟通有关文书的情况。待双方最后确认文书的内容后,仲裁机构制作仲裁文书,通知仲裁员到仲裁机构签名确认,仲裁员的兼职性决定其不可能随叫随到,因而仲裁机构经常出现文书已制作好但仲裁员出差,三五天甚至一个月都无法签字的情况。我们也在思考怎样使仲裁员在外地也可以签名,不因仲裁员个人原因耽误仲裁程序。电子签名技术是目前最好的方法。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机制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如电子签名能够被应用在仲裁员签名上,必将大大提高文书的签署效率,降低仲裁的时间成本,使仲裁程序不被耽误在“最后一步”上。
六、建立仲裁与法院协调机制
仲裁与法院关系相协调是仲裁发展的有力保障。这种保障尤其体现在法院对申请撤销的仲裁案件的态度。
建立仲裁与法院协调、衔接机制, 积极主动同法院沟通交流,向法官普及仲裁法律制度,减少法官看待仲裁问题的盲点。 凡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必要求法院召开听证会,安排案件仲裁员和仲裁委工作人员到场说明问题、表明态度。
七、结语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激发社会的组织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强调要更好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一次提到仲裁,肯定仲裁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我们盼来了仲裁发展的最佳法制环境与契机。在仲裁发展的道路上,尽管仍有重重阻碍,但我相信,只要立足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学习、打破定向思维、拓宽眼界、提升高度,我们的仲裁事业一定能乘势而上,再创辉煌!